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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與工程承包人吳某某、楊某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建某工程的主體工程,易某某在承包該主體工程期間,又將該工程建設勞務承包給羅某某,后羅某某又分包給各班組,其中鋼筋班組為楊某A,泥工班組為張某、何某某,內粉班組為楊某B,木工班組則由易某某自己招點工來做。羅某某在工程尚未封頂時,因虧損不做了,隨后易某某自己與各班組簽訂用工合同。2019年11月份,工程建設完工。經結算,易某某承包建設的工程主體工程總產值共計 5119731 元,易某某實際已領到工程款為4746101元,領到的工程款已達工程總產值的92.7%,應足以支付勞動者工資,經黎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易某某支付,易某某有能力支付個人工資,而是采取逃匿、隱蔽的方法,拒不支付張某、何某某、楊某A、胡某某等工人工資 220050 元。
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某違反國家勞動法規,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黎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依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依法懲治“惡意”欠薪,人民法院責無旁貸。該案的審結展示了黎平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審判力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決心。
法官提醒:
不要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放棄僥幸心理,遵章守紀、合法經營。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工資遭惡意拖欠、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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