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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趙某某、石某某多次容留涂某某、石某、趙某、羅某某等人,在黎平縣某林場集資樓、自己的家中或者車上吸食冰毒。后經他人報案,被告人吳某某、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趙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庭審中,三被告人對多次提供場所給涂某某、石某、趙某、羅某某等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多次提供場所給他人吸食毒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在五年內系毒品再犯,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和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依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即使你不吸食毒品,但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同樣也是犯罪!希望廣大市民不要為了追尋某些利益去觸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線,要時刻保持清醒認識,拒絕毒品是大家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在6月26日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莫沾毒品,莫交毒友,共同對涉毒品犯罪打擊,堅決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共同守護美好幸福人生!(林世柏)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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