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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8年某日,被告黨某駕駛一輛無號牌、無保險的正三輪摩托車在路上行駛時,不慎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孟某駕駛的并搭載有原告的二輪摩托車刮碰肇事,并造成原告嚴重受傷,致原告被送入醫院治療30天。經認定,本次事故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但被告因家庭原因,無法承受巨額賠償費用,只賠付了一小部分,原告對此費用與被告多次協商解決未果。

該案轉訴前調解后,調解員得知被告所駕駛的三輪車沒有交強險,經與雙方釋法以及分析訴訟風險,原告主動做出了讓步,雙方達成協議,黨某賠償石某各項損失共計30000元,并當場履行賠付款20000元。
法官說法:所謂強制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愿不愿意,都保必須參加的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黨某未投有交強險,導致受害的孟某無法獲得交強險的賠償,需要自費全額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再按侵權責任比例承擔交強險之外的損害賠償,若本案黨某無責,也仍需在強險應賠付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梁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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