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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申請執行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作出裁定對被執行人吳某的銀行及網絡資金賬戶予以凍結。隨后,雙方當事人多次協商,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提交給法院,經執行法官對吳某關聯案件的核查作出綜合評價后,對雙方自愿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予以確認,吳某就應支付佘某的貨款及案件受理費共計123966元,分兩期兌現給申請人佘某。
被執行人吳某履行了第一期兌現款后,申請人佘某向法院執行局遞交了一份解除凍結的申請,經執行法官審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對吳某相關賬戶的凍結予以解除。
近年來,天柱縣法院執行局在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新征程上,為規范執行行為,防止執行類衍生案件的產生,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會進行嚴格審查。一是對和解的被執行人進行關聯案件檢索,核查其他案件履行情況,并就該案執行和解可行性作出綜合評價,防止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二是要求被執行人就執行和解協議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確保執行案件如期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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