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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陸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停洞鎮幸福橋路段從事旅客包車業務,搭載外出務工的王某某、王某、伍某某、徐某某等 15名務工人員往往洞鎮高速路口方向行駛。9時 56分,當車輛行駛至往洞高速路口處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民警現場核實,陸某某行駛證上核定載人數為6人,被查獲時車上共16人,嚴重超員。

法官說法:
案件判決具有典型法制教育意義
辦案法官指出,春節過后,外出務工人員猛增,車流增多,突發情況也多發,也是交通事故的多發期,故此更應該注意交通安全。客車運營者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履行好客運合同義務,保護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也能保護好客車運營者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 客車司機也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乘客安全也為自身安全著想,切不可抱著僥幸的心理,去觸碰法律底線。乘客也可以對客車運營者、司機、乘務員進行監督,切不可貪小便宜或者為了趕時間,搭載超員客車,以免損害到自身權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駕駛機動車無客車營運資格從事旅客運輸,乘客人數嚴重超過核載人數,超載乘客坐在被告人自行改裝的座位上,安全系數為零。被告人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在彎道多、路面窄的公路上駕駛超載車輛,不僅對車上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對道路上其他通行者也造成極大安全隱患。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認罪態度、駕駛路況等因素,最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也表示認罪服法。本案裁判貫徹了刑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堅決抵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義。
法理簡析:
嚴重超員超速由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
關于危險駕駛罪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危險。
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最初只規定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但在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進一步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均納入該罪的范圍。只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還特別規定,為了督促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保障通行安全,在將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劃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主體,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論處。
一直以來,有些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業務的車主,受經濟利益的驅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交通安全,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駕駛車輛嚴重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極易導致嚴重道路事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嚴重超員超速類型的危險駕駛罪,其保護的為校車、旅客運輸車輛內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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