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的爭議:“醉駕不一定都入刑”?
2011年5月10日,刑法修正案(八)實行之后十天,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他認為,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觀點在“醉駕入刑”實施的大背景下,引起了較大反響。
首先受到震動的是法律界,律師和法律專家明顯分成兩派。支持一方,援引刑法總則第13條,認為如果醉駕行為顯著輕微,就不該被判刑,張軍的講話代表了法治的一種理性回歸。而反對一方,則反復闡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認為張軍的說法開了一扇后窗,讓醉駕入刑的規定成為“皮筋法條”。
江蘇南部一家基層法院刑庭的一位法官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如果對醉駕處理“開一個口子”,再加上沒有相關的細則出臺,這會讓基層法官難以適從,公眾也會擔心有權勢的人鉆空子。據媒體報道,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即使最高法以后出臺司法解釋,也不應該與法律相沖突,與立法原意相違背。“當時在立法階段,有委員提出對醉駕不用刑法打擊,而是加大行政懲罰力度,但現在法律已經制定出來,明確規定醉駕入刑,就應該尊重法律。”有網站轉載張軍上述講話后,引來網友大量大多對該言論表示不滿的跟帖,有人擔心這將損害刑法的嚴肅性。北京醉駕獲刑“第一人”和第一位“名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后,“醉駕入刑”從夢想照進現實,而各地也陸續查出“醉駕第一人”。2011年5月2日0時10分許,郭術東駕駛金杯車,在北京房山區碧桂園小區路口處,撞上一輛等候綠燈放行的小客車尾部,致使小客車又與前方一輛貨車相撞。群眾報警后,郭術東到案。經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郭術東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53.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檢察機關認為,郭術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郭術東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
2011年5月9日晚,國內知名音樂人高曉松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酒精檢驗,高曉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構成醉酒駕車行為。10日下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高曉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7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高曉松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這也是自酒駕入刑后,判罰最重的案例。高曉松當庭展示懺悔書:“酒令智昏,以我為戒。”
《法制日報》評論說,各地對“醉駕第一人”嚴格按法規辦事,是在樹立一種信心,即公眾對新法規的信心。的確,當“醉駕第一人”得到我們期待的判決結果時,我們的信心增強了。畢竟,在嚴厲處罰面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的人勢必會少很多,而在嚴格執法之下,抱有僥幸心理的司機也會變少。而“我開車了”成為最熱擋酒詞,其背后顯現的實質上就是執法給力,值得為之贊許。
酒駕入刑的輻射意義——有多少違法要用重典?
應該將違法排污,像“醉駕入刑”一樣也寫進刑法,即違法排污達到一定的標準,相關責任人或企業法人代表就犯排污罪。——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
當前的食品違法犯罪,不僅危害到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影響到中華民族的世界形象。因此,在食品安全領域中,效仿“醉駕入刑”的立法理念,施以嚴刑峻法,毋庸置疑是一定可以打壓食品犯罪者的肆無忌憚。——《中國人大》雜志作者 致遠
應該修改法律,盜搶文物應該判處死刑。原來,禁止酒后駕車方面的宣傳教育做了很多,交警查得也很嚴,但結果怎么樣?還是剎不住。可去年,醉駕入刑,效果立竿見影。——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美協副主席 楊力舟
從全國范圍的查處“醉駕”、“酒后駕駛”行動開展以來,特別是“醉駕入刑”被寫入法律法規之后,已著實對喜好酒后駕車者的行為和心理產生了強大的震懾力。而以此類推,是否也可以將騙購者以詐騙罪入刑呢?在讓騙購者支付巨額經濟成本以及剝奪市場購房機會的同時,還要承擔嚴厲的法律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