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有在悲劇發生之后,我們才有力量去懲戒?
議案和提案共同促成立法成果雖然幾名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駕肇事者均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有效震懾了駕駛員的違法沖動。但是,“不能等發生了嚴重后果再治罪”、“對危險要防患于未然”的呼聲高漲。當時我國法律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間缺乏一個過渡性罪名。據了解,臺灣地區刑法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它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日本刑法也于幾年前增設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具體包括酩酊駕駛致死傷罪、超速行駛致死傷罪、無技能駕駛致死傷罪、妨害駕駛致死罪、無視信號致死傷罪等五個罪名。法學界有強烈的聲音建議借鑒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做法,增設危險駕駛罪,加大刑法的威懾力。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行動起來。2010年全國政協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施杰提交了一份關于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的提案,引起了大會的關注。有評論認為,正是這份提案,促成了“醉駕入刑”。在當年的全國人代會上,許智慧等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駕駛機動車罪’的議案”。
2010年8月23日開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進行了一審。其后的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其官網對外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的二次審議與修改,于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133條增設第二款“危險駕駛罪”,該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有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將用刑法進行處罰。
寫入刑法的“拘役”與此前的“行政拘留”區別主要在于:一、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并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并罰不超過1年。三、后果不同,拘役是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會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的問題;相比來說,行政拘留的影響就要小很多。
非但如此,“拘役”還將帶來連鎖反應,工作、前程、家庭等各方面都會受到負面影響。如,分別根據《勞動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單位可以予以解雇,公務員會被開除公職,黨員被開除黨籍。高昂的代價使得司機對酒后駕駛望而卻步。據公安部統計數字,實施后的半年內,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148651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7.9%。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26617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2.7%。全國因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67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75人,下降27.3%。其中,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10人,較去年同期減少94人,下降18.7%,法律的懲治、教育和震懾作用進一步顯現。
為配合刑法修正案對交通駕駛行為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于同年4月22日審議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根據最新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擬將一律吊銷駕照,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將從1000元起罰。”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確定為:危險駕駛罪,并于該年5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
刑法專家對此作出評論說,將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評價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將醉駕、飆車等行為入刑定罪,也是立法保護民生的體現,也是立法機關以人為本理念在立法過程中的充分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