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訊 從悲劇觸動公眾神經,到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再到出臺實施,酒駕入刑的立法進程始終伴隨社會對酒駕容忍度的不斷降低而推進。
觸目驚心的事實激發行動與反思
據公安機關數據,2008年,全國共處罰酒后駕駛57.5萬起,其中醉酒駕駛9.2萬起;2009年,共處罰酒后駕駛72.2萬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駕駛11.2萬起,同比上升22%。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
原本在公眾眼里,危險可能只是一些數字。但近年來幾起嚴重醉酒駕車肇事事件的接連發生,過程和后果尤令人出離憤怒,頓使酒駕行為成眾矢之的,嚴查嚴懲呼聲高漲。
時間:2008年12月14日 地點:成都
經過:孫偉銘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
時間:2009年6月30日 地點:南京
經過:張明寶酒后駕車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被抓獲后,張明寶被檢出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一百毫升381毫克(每一百毫升八十毫克屬于醉酒)。
時間:2010年5月9日 地點:北京
經過:陳家因酒駕超速造成多車相撞并致兩死一傷,釀成 “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慘案”。
幾起案件因為相似的案由與案情頻頻被連帶提及。一時間,慘案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公憤。
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針對酒后駕駛的“抬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了酒駕專項整治行動,其間,因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了36.6%和39.8%,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獲得了國民一致的支持。
仍然令人擔心的是,盡管整治酒駕專項活動受到社會如此廣泛的支持,但這畢竟是在特殊情況下實施的一種臨時性措施。
輿論態勢還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去類似案情大部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意見出臺后,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可以說對于酒駕的懲處標準更為嚴厲。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屬極少數的個案。
也許因為酒文化過于濃厚,酒駕始終沒有因為曾目睹過的慘烈悲劇而停止。輿論認為,根本原因還在于酒后駕駛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從內心警醒震懾那些喝酒開車的人。長遠之計,是要以立法的方式來建立懲處酒駕的長效機制。
據了解,原來酒駕行為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約束,規制酒駕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飲酒的人不得駕駛機動車;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機動車。與酒駕相聯系的刑法條文只有一個,即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這一罪是侵害犯而非危險犯,只有發生嚴重危害后果才能進行刑事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