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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1年彭某甲乘坐彭某乙駕駛的拖拉機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彭某甲死亡。彭某甲家屬與彭某乙及其兒子彭某丙達成賠償協議,因彭某乙、彭某丙未按協議履行完畢,后彭某乙去世。2022年4月,彭某甲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包括彭某丙在內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彭某乙的債務清償責任。
白市法庭收到案件后,第一時間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得知雙方屬同一個家族,且生活在同一個村寨。為了妥善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耐心釋法明理,理清法律關系,講明法律責任。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楊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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