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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謝謝法官耐心調解,幫我要得了工錢。”收到對方給付勞務費1000元的張某激動不已。
2021年5月,原告張某隨其師傅承接被告臺江某網吧網線和電路工程并簽訂《合同書》約定:材料由被告方提供,按每平方25元付工程款,安裝工程在7月底完工。剛施工幾天,原告師傅因故把該項目轉交原告自己承接。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導致該項目未能如期完成,后被告另找案外人施工才完成該項目。事后,原告認為被告拖欠原告勞務費3000元未付,一紙訴狀將被告訴至臺江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通知被告負責人到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中王某表示原告未有電工證,電路安裝不規范,且施工過程中斷斷續續,造成工期超期,導致延期開業遭受一定損失,被告還想反訴原告賠償被告損失3萬元。得到被告意見后,法官立即聯系原告,其承認當時被告的線路較為復雜且師傅不再管,有些線路安裝確有不規范的地方,但確實做了十多天活路,該給付勞務費。隨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中,承辦法官指出雙方存在的過錯:原告承攬活路應清楚認識到其技術能否完成;被告也應嚴格審查原告是否具備相應資質來承攬項目。考慮到原告作為農民工,付出了一定勞動。經調解,最后雙方達成協議,被告當場支付原告勞務費1000元并自愿放棄對原告的反訴請求。該糾紛圓滿完結。
近年來,臺江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進一步加強庭前調解力度,暢通訴前對接銜接,多舉措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汪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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