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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當日,雷山縣人民法院即發出首份適用《規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任某與被申請人李某婚后性格不合,李某脾氣暴躁,多次打罵任某,造成任某手部、肩部、腳部、背部等多處傷害,導致雙方長期分居。為報復任某,李某多次毆打、虐待婚生孩子,更有甚者,李某用繩索絞小孩脖子吊在窗子上,嚴重威脅孩子生命安全,影響孩子生理健康。任某向該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出具音視頻、照片等證據。該院依照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及《規定》,依法作出禁止李某對任某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并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任某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及時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向李某進行送達。《保護令》明確如拒不執行該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送達現場)
法官有話說: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并召開新聞發布會,《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3月5日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后,再次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專門出臺司法解釋,人身安全保護令迎來全面升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可以更進一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進一步消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為正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申請人提供更加堅實可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何淑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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