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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系一鋼筋加工場的經營者,2019年,被告石某因起房子,在唐某處購買鋼筋,共計兩萬元,石某付了一部分鋼筋款,至今還有八千元沒有付清。唐某多次向石某催要鋼筋款,石某總是說盡快還款,但遲遲未能履約,故唐某起訴到法院。

詳細了解案情后,電話征求雙方是否有調解意愿后,遂組織雙方到法庭來進行調解。被告承認確實拖欠原告鋼筋款至今未還,但由于疫情原因,生意也不好做,希望原告能夠體諒并給予一定的期限進行還款。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耐心勸解原告,引導原告設身處地為從被告的角度考慮問題、理解被告的難處。經過面對面調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釋之以法,從法理、情理著手,耐心地講解買賣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對原、被告進行耐心細致的勸導,反復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該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今年以來,從江法院貫洞人民法庭利用調解高效妥善處理糾紛,既有效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提高了審判質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群眾的稱贊,切實讓司法為民的辦案理念落實到每一個案件中,為群眾提供更精準的司法保障。(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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