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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及化解過程:
一塊位于黎平縣肇興景區“井面”(地名)的被征用的土地110多平方米,因未使用而撂淺,村民陸某高的房屋恰好與該宗地相鄰,為方便自己通行遂與當地鎮政府簽訂臨時代管協議,而村民陸某勝認為這塊土地是自己的原有責任田,被鎮政府征用后尚未全部使用完,對剩余土地自己仍然享有使用權,便拖來一車青巖石堆放到該場地上,以示享有使用權,造成原告陸某高的車輛無法通行,影響其經營活動,為此引發爭議。

因原、被告同為一個村的村民,糾紛鬧至村兩委、鎮政府,但因雙方都不肯退讓,意見分歧較大,達不成協議。為此,原告陸某高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損失20余萬元并排除妨礙。
黎平縣人民法院水口法庭受理案件后,多次深入現場,收集查閱各種證據材料,并聽取鎮、村兩級調解組織意見,最后找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是否對黎平縣肇興鎮政府委托管理的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權?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是否應該賠償?

審理結果:
綜合庭審各方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情況,法院認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為此,黎平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陸某勝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害,于十日內清除堆放的青巖,并賠償因無法通行而致使原告陸某高在販賣水果過程中使用其他替代性運輸工具而產生的損失費用 12000元。法院依法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依然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最終被告按照判決書內容主動兌現,原告到法庭領取了案款。(孫瑤 黃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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