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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廣大市民紛紛拍手叫好,但也有不少摩托車騎手不以為意,仍然我行我素,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為了讓大家真正意識到摩托車交通違法的危險性,蜀黍特整理了一個往期摩托車典型事故警示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

2022年1月13日,楊某明駕駛號牌為貴HH***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三棵樹鎮洞下村往西湖路方向行駛,23時46分許,當車輛行駛至凱里市洞下往三棵樹通村公路873廠路段時,碰撞由王某某停駛在道路上的貴AB***7號重型自卸貨車,造成楊某明當場死亡、貴HH***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車人楊某冬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據調查,楊某冬(19歲)在明知楊某明(18歲)已經飲酒的情況下,仍將摩托車交由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楊某明駕駛。楊某明駕駛摩托車帶著楊某冬,由于夜間無路燈照明、視線不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反應不及,摩托車撞上停放著的重型自卸貨車,造成楊某明當場死亡。
經抽血鑒定,死者楊某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9.2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其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而且存在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交通違法行為。


經交警部門依法認定,楊某明無證、醉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注意觀察前方車輛情況,且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車輛發生故障后未靠右側停車、未按規定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楊某冬明知楊某明已經飲酒,仍將車輛交由楊某明駕駛,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楊某明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楊某冬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同時,因楊某冬明知他人飲酒,仍然提供車輛,屬于“幫助型”共犯,也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將被移送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非駕駛人可以按照機動車駕駛人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對非駕駛人來說,其主觀上明知駕駛人喝了酒,客觀上駕駛人有酒駕行為且達到醉駕標準即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別以為自己酒量好,車技好
就可以心存僥幸酒后駕駛、不戴頭盔
沒有人能預料意外何時發生
事故與違法相隨,安全與守法同行
在此鄭重提醒
別拿生命安全做“實驗”
安全頭盔、安全帶
關鍵時刻能保命
頭盔對于駕乘人員來說
相當于機動車駕乘人員所系的安全帶
是遇到危險后的最后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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