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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閔相寶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閔相保與被害人烏蘭某某在內蒙古經人介紹認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5年雙方分手,2017年初,為能與被害人復合,閔相保受被害人邀請到貴陽市參與傳銷組織。


審判長:被告人閔相寶發現被騙后想離開貴陽,被害人烏蘭某某便用“感情”挽留閔相寶,并給其作投資宣傳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閔相寶因感情糾葛與烏蘭某某發生口角,閔相寶產生找被害人最后協商,協商無果則殺死被害人后自殺的想法。
2017年4月20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閔相保趁要和烏蘭某某去參加傳銷組織開會之機,攜帶了一把水果刀及事前購買的尼龍繩,會后,被告人閔相保在電梯內持刀威脅被害人烏蘭某某并將其手部、頸部劃傷。


審判長
閔相寶將被害人烏蘭某某,拖至該單元樓一樓消防通道樓梯腳,先用尼龍繩勒烏蘭某某頸部,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隨后,被告人閔相寶再次用繩子勒烏蘭某某頸部,直至死亡,然后用水果刀割自己的左手腕兩刀欲自殺。
割腕后閔相保未死,繼而兩次撥打110電話報警,民警趕到后將其送至醫院救治。

被告人閔相寶趁被害人無力反抗時,又違背被害人的意愿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之后,繼續用繩子勒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窒息后因呼吸衰竭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應依法對其數罪并罰。
庭審中,被告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閔相保有自首情節,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請求對其寬大處理。

合議庭合議后,當庭對此案作出判決。

被告人閔相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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