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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黃平縣委宣傳部就媒體的關注發布情況說明。
情況說明稱:2020年5月13日晚,網傳“老師懲戒學生受處分,妻子教育廳申訴因‘影響工作秩序’被拘10日,涉案女以管轄異議起訴公安局”的內容,現將網友關心事件中的當事人處理情況作出說明。
2017年10月20日晚,網傳黃平縣舊州某中學有學生被教師體罰的帖子,次日學校及時調查核實并報告教育主管部門。黃平縣紀委、縣教育主管部門及當地派出所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實地調查,按相關程序依法向相關學生、家長和教師調查核實,并調取事發班級視頻監控,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19日下午,黃平舊州某中學八年級(1)班學生在教室追逐打鬧,班主任楊老師先后把參與打鬧的張某某、吳某某等6名學生(4名女生和2名男生)叫到講臺前,令其趴在地上用木質教鞭分別抽打學生臀部,造成張某某臀部青紫疼痛,10月20日清早不肯按時起床上學。
經調查組和審理組認定,楊老師體罰學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4〕1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項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2017年11月21日,黃平縣教育和科技局給予楊老師行政記過處分。
楊老師之妻張女士不服處分結果,到上級反映。
黔東南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先后派出兩個工作組到黃平縣實地調查取證核實后,完全同意黃平縣教育和科技局及案件調查組的處理意見。但張女士不認同,仍多次到州、省有關部門上訪,嚴重影響了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訪工作秩序。
2019年8月7日,黃平縣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對張女士行政拘留10日。張某不服,以管轄異議等為由將公安局起訴至法院,該案2020年5月13日在貴州省鎮遠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
12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此案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9年3月19日13時30分許,張女士因不服黃平縣教育和科技局對其丈夫作出的處分決定及黔東南州教育局作出調查報告情況,到貴州省教育廳上訪,貴州省教育廳信訪接訪人員查看其材料后發現申訴人并非張女士,便叫保安將張女士勸離。張女士認為接訪人員態度不好且沒有解決問題,遂走到貴州省教育廳大廳時,將自身攜帶的一瓶農藥“敵敵畏”拿出來喝下幾口,張女士的服毒行為被保安制止后,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和治療。
2019年3月20日,黃平縣公安局受理該案后立即開展調查核實,于8月7日告知張女士擬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張女士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于當日作出處罰決定。
張女士不服,2019年8月19日向黔東南州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2019年10月18日黔東南州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黃平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

鎮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相關條款規定,張女士戶籍所在地為黃平縣,經常黃平縣,均系黃平縣公安局所轄區域,且張女士因不服黃平縣教育和科技局的處分決定及黔東南州教育局的調查報告而上訪。因此,黃平縣公安局對此案進行處理更為適宜,具有行政管轄權,故對張女士提出黃平縣公安局對此案無管轄權的訴訟主張,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作為一名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應通過法定程序表達訴求,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紛爭,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避免有“信訪不信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情緒,采用非法手段的破壞社會秩序,放棄法定義務的方式解決問題。
黃平縣公安局對張女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程序合法。黔東南州公安局作為復議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對張女士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予以立案受理,通知黃平縣公安局按期答復及提交證據材料,經審查后,作出維持被告黃平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亦無不當。
對于張女士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其丈夫是否存在毆打學生及黃平縣教育和科技局處分決定及黔東南州教育局作出的調查報告是否正確的訴訟意見,因不屬于此案的審理范圍,法院不做評判。
2020年7月20日,鎮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女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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