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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6年5月18日,袁某來到施秉縣城關鎮中沙大道,見位于某飯店對面一處出租房樓梯口窗戶未關,于是便翻窗進入該房屋內實施盜竊,因未在房內翻到有價值的物品,遂將其門后的房門鑰匙盜走,欲過后再次進入房間搶劫財物。次日凌晨1時左右,袁某再次持刀來到該房屋欲實施搶劫,其用盜竊所得的鑰匙打開該房間,發現僅劉某一人在房內,遂產生強奸劉某,劉某因顧慮聲譽問題不敢報警的想法。后袁某通過持刀恐嚇的方式,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并用手機對劉某拍照,過后搶走劉某包內的80元現金并離開。同日9時左右,袁某再次來到劉某出租房處準備向劉某要錢,因劉某不在,遂在房間里睡覺等待,12時左右劉某邀朋友楊某、李某一同回到住處,發現袁其明在其屋內,袁某與楊某、李某發生抓扯后逃離。
【法律解析】
經施秉法院審理認為:袁某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并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已構成搶劫罪和強奸罪。經查,袁某在相距較短的時間內兩次進入劉某房間實施犯罪,且在實施強奸、搶劫的過程中,不但持刀威脅劉某,且為達到掩蓋其犯罪行為和長期占有劉某的目的,采用對劉某拍照威脅,其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在歸案后袁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縱觀本案,結合袁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法院判決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游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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