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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管:出租車拼客,應分別向乘客讓利;乘客協商合乘,只能收一次費用
高峰時期打車難,出租車拼客收費引發的糾紛一直以來較多,昨日,貴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明確:合乘新增乘客只能有一組,司機在收費時應根據計價器顯示金額,適當進行下調后分別收取乘客車費。如果是乘客之間自行協商而成的合乘,司機則只能向最后一位下車的乘客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
合乘不讓利
的哥“小賺一筆”
近日,一市民來電投訴稱自己和朋友一行3人在金龍國際花園打車到火車站,司機打表收取40元車費后,又向合乘的另一組乘客收了30元車費。
經運管局核實,甲乘客先上車,目的地為體育館,乙乘客在離甲乘客上車地點大概五米左右距離上車并告知去火車站。在此過程中甲乘客主動喊乙乘客拼車。駕駛員告訴甲、乙乘客既然都是去同一個地方,收取甲、乙乘客各30元車費。甲乘客不同意,要求駕駛員使用計價器,說到了會按照計價器付費,乙乘客則表示贊同30元車資。結果到了體育館,甲乘客見計價器顯示為44.4元,主動提出給駕駛員20元,駕駛員不同意,最后收甲乘客40元車費。之后送乙乘客前往火車站,收取30元車費。
如此看來,兩組乘客支付的費用,讓司機“小賺了一筆”,而乘客卻沒有得到多少讓利。采訪中,不少市民也覺得類似“合乘”,出租車司機應該對乘客分別打折車費。
在處理這起投訴糾紛中,運管局答復:駕駛員在征得甲乘客的同意后合乘乙乘客,乙乘客對駕駛員的收費并無異議,駕駛員收取乙乘客車費的行為合理,并向甲乘客詳細解釋合乘的相關規定。
乘客協商“合乘”
只能收取一次費用
貴陽市運管局工作人員張敏告訴記者,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的規定,貴陽市的出租車在征得第一組乘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合乘,但該《條例》未對合乘形式和收費標準進行定義。
貴陽市運管局基于合乎規范和情理原則,明確貴陽市出租車合乘的價格收費參考標準如下:
1、如確認合乘的行為是兩組乘客之間協商議定的行為,駕駛員并未組織合乘,駕駛員應規范使用計價器計費,在送兩組乘客到達最終目的地后,向最后一位下車的乘客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車費(乘客自行協商和分攤車費);
2、如乘客合乘并未事先進行價格協商,駕駛員最好的方式為在到達目的地后,在計價器顯示金額的基礎上進行下調后分別收取乘客車費。(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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