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加大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擔責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共有29個條文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加大了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擔責力度。比如明確規定: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我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幅增長
套牌車、拼裝車事故加重連帶責任│醉駕、毒駕造成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先賠償│"人車分離"所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
熱點
肇事司機非車主 車主仍要擔責任
問:生活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違反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掛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
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