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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發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絡游戲或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于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
最高法指出,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澎湃新聞注意到,疫情期間,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網絡學習的機會,把數理化的學習內容替換成各種“升級”“充值”活動,還有的觀看網絡直播節目,慷慨打賞,用的都是父母的支付寶、銀行卡。
為此,“指導意見二”第9條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解釋稱,這一規定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在適用對象方面。本條規定雖然以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對于不滿八周歲的孩子們來說,因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二是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游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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