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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召開的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調度會上獲悉,即日起,針對隨地吐痰、車窗拋物等不文明行為,全市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執法隊員在巡查中發現不文明行為,將從嚴從重處罰。
據介紹,此次專項治理內容包括在商業大街、主次干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各類廢棄物;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城市街道拋擲廢棄物;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場地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散發等不文明行為。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上述不文明行為的個人最高將面臨1000元的罰款,單位最高罰款5000元。
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將按照“執法過程全記錄”制度的要求,佩戴執法記錄儀并保持開啟,巡查發現市民不文明行為時將立即上前制止,對當事人進行宣傳教育,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對拒不配合的當事人,將在媒體上進行曝光。
相關法律鏈接:
1.《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各類廢棄物;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城市街道拋擲廢棄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場地傾倒垃圾、糞便、污水等廢棄物。
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清除,可以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代為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生態文明建設行為規范,維護城市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污水;
(三)亂涂、亂貼、亂畫;
(四)違章占道擺攤設點;
(五)損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
(六)違法橫過道路;
(七)違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傾倒垃圾、污水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亂涂、亂貼、亂畫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章占道擺攤設點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且按照造成損失價值的1至3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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