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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像我的案子,過去差不多一年了,還有辦法追究不?”鐘先生說,具體的路又該怎么走呢。
鐘先生在向記者講述相關情況的同時,還提供毆打發生是錄下的視頻佐證。之后,記者與貴州洲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劉劍律師取得了聯系,并了解:“首先,盡管案件過去快一年了,但是還可以追究的,本案沒有過時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但是,該案發生時,公安機關已經發現且已經介入,受害人并向警方提供了相關證據,因此,該案沒過追訴時效,應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劉劍律師說。
他建議,向麻江縣公安局反映情況,并提交相應的證據,爭取立案,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4條規定,還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或麻江縣人民檢察院舉報和控告。
劉劍律師認為,就案件本身來說,兩名打人者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從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梳理,毆打導致鐘先生受了輕微傷,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是治安拘留或者罰款。”劉劍律師說。(本報記者 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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