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某天,上家“阿哥”主動聯系康某聊賺錢的路子,稱“只用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就行,其他事情不需要他操心,動動手指、刷個臉就能搞到錢。”康某對此頗為心動,便提供自己名下兩張銀行卡進行洗錢。嘗到甜頭后,康某讓朋友熊某也帶上銀行卡、身份證來找他。幾天后,兩人在某酒店見面,康某拿走熊某的手機和銀行卡操作轉移非法資金,期間手機一直提示有錢轉進卡里,熊某就刷臉把錢轉出去,一直重復操作直到第二天中午結束時,熊某的銀行卡共進賬60多萬元,熊某得到750元好處費。
康某與上家保持聯系,積極尋找卡主,又陸續邀約朋友晏某和段某,以同樣的方式用銀行卡、身份證轉賬洗錢,繼續從中牟利。截至案發,康某獲利1000元,晏某獲利3000余元,熊某獲利1000余元,段某獲利1200元。
7月28日,三都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康某、晏某、熊某、段某四人違法犯罪案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4名被告人三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0000元至2000元不等罰金。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或提供網上銀行的登錄密碼、驗證碼、刷臉識別,或通過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接收轉移、隱匿財物、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大意或貪圖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通訊員:王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