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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仍將其名下持有的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中國銀行卡及銀行卡密碼、身份證、手機等提供給他人使用,在他人操作轉賬過程中,武某某協助刷臉,非法獲利共計17133元。經統計,武某某涉案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于2022年4月6日單向流入資金達966727元,其中已核實的被詐騙資金530887元;其名下涉案的中國銀行卡于2023年4月6日單向流入資金達966728元均來源于其名下威海藍海銀行卡資金。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武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隨案移送的蘋果手機一部,系用于作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變賣后所得款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武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7133元,依法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近年來,電信網絡新型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呈現組織化、專業化趨勢,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產業鏈。非法買賣的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等很有可能被用于洗錢、詐騙、網絡賭博、賄賂、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應注意:
1.妥善保管銀行卡及網銀工具,不泄露賬戶密碼等個人信息,廢棄銀行卡,及時辦理銷戶并毀損,不隨意丟棄。
2.不出租、轉借、售賣銀行卡。
3.發現有買賣銀行卡的行為,及時進行舉報,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