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阡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王某某二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出庭支持公訴。在石阡縣人民法院,隨著法槌落下,案件涉及的兩名犯罪嫌疑人都受到了應有的處罰。7月27日,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并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有期徒刑八個月,人民幣三千元。
基本案情:2022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為他人轉移犯罪所得,先后多次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進行轉賬,致使苗某某等人被網絡詐騙的人民幣轉入其賬戶,經查證屬實的被害人被騙6萬余元。
2022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為了他人轉賬,將自己的銀行卡、又借其朋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轉賬、取現,致使李某某被網絡詐騙的人民幣轉入其賬戶。經查證,某某被騙9千余元。經審查,石阡縣人民檢察院認定張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呈高發趨勢,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打擊電信網絡犯罪是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專項行動的重點。檢察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銀行賬戶是利用金融手段洗錢的重要工具,個人的銀行卡堅決不外借,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所借卡片從事電信詐騙提款、轉款,從而使自己成為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大家要時刻警醒,切勿貪圖小利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等出借給他人,爭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