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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和2020年12月8日,被告陳某某從原告某銀行通過信用擔保辦理貸款合計400000元,直至2021年1月21日形成逾期。銀行多次向陳某某催收還款無果,無奈銀行將陳某某及其擔保人楊某某、李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收到案件后,認為該案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案情簡單清晰,可先采取訴前調解方式調解,但由于其中一名被告陳某某聯系不上,辦案人員立即通過線下找尋、網絡協查等方式,最終聯系上了陳某某。調解過程中,通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及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對欠款本金和利息達成了還款的方案,至此該案得以成功化解。
訴前調解程序最突出的特點是便利,快捷。對一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以訴前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可大大減輕當事人訴累,群眾實現訴求更加順暢。(楊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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