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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凌晨3時 43分許,張某某因飲酒后駕駛車輛行駛至上瑞線(學府商場路段),車輛碰撞道路右側綠化帶失控后撞向中央隔離帶,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某棄車逃離現場,并聯系其弟試圖讓其頂包。之后在民警聯系張某某時,張某某在電話中謊稱系其弟駕車肇事并辱罵民警。后經民警出示視頻監控照片后,張某某才承認其酒后駕車肇事的事實。經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0.43毫克/100毫升,經責任認定,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訴訟過程:
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張某某對犯罪事實、罪名以及依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提出的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庭審理階段,張某某當庭認可《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一審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并依法作出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張某某以其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為由提出上訴,凱里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黔東南州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通過認罪認罰獲得從輕的刑罰后,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應視為對認罪認罰的反悔,一審判決中因認罪認罰而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已不存在,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量刑畸輕。經開庭審理,黔東南州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及量刑建議,依法對張某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釋法: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認罪認罰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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