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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政府某部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親戚王某和、王甲、王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三人的身份信息偽造三人的工資發放清冊,并在公務卡申請表上填寫三人虛假的工作單位、工作經歷、職務、電話號碼、財產等內容,在加蓋單位印章后,向貴州從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上支行申請信合公務卡,同時張某某本人也一同申請了信合公務卡。
張某某得到四張公務卡后,自行通過刷POS機套現的手段,套取98463.3元用于償還貸款和歸個人使用,后張某某共8次將8920元歸還到自己的賬戶,剩余款項在收到銀行的催收通知后亦一直未予歸還,直至案發才予以歸還。

法官說法
信用卡詐騙是主觀的故意行為,行為人使用虛假的、作廢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或者具有惡意透支的行為,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信用卡詐騙。本案中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又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是典型的惡意透支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官提醒,要用個人真實身份申領信用卡,理性使用信用卡,切勿觸犯刑法。(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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