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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龍某運系裝修工人,為楊某遠裝修房屋后,經雙方結算,尚余5560元勞務費被拖欠。龍某運多次追討勞務費無果,于2022年初向寨蒿法庭起訴。法庭干警告知龍某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并第一時間電話聯系楊某遠,核實案件事實,對其釋明法律。楊某遠承認欠款事實,表示沒有必要立案開庭,并主動聯系龍某運,在訴前將勞務費全部結清。

案例二:龍某輝、楊某國等11人將吳某順訴至樂里法庭,討要工地做工勞務費共計23814元。被告吳某順系2019年從樂里鎮搬遷至凱里市經濟開發區白午小區的移民搬遷戶,而勞務實施地為劍河縣,不符合被告住所地及履行地的管轄規定,榕江法院無權管轄。法庭干警向龍某輝等11人釋明后,龍某輝表明他們無法提供吳某順的現住所地居住證明,已經為了這個事情來來回回跑十幾次,只能找樂里法庭做主了。經法庭干警前往凱里對吳某順進行訴前調解及法律釋明,吳某順主動兌付了龍某輝等11人全部勞務費23814元,原告訴訟代表人龍某輝撤回起訴。

案例三:李某澤訴覃某、楊某英訴楊某兩個離婚糾紛案件,經訴前組織雙方調解,自愿一致達成和解協議。兩案均當庭兌現子女撫養費、經濟補償費,同時法庭干警釋明關于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撫養權等相關法律規定,并向兩案當事人出具有執行力的訴前調解書,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內容受法律保障,并可免交訴訟費用。

案例四:原告吳某躍與被告伍某貴系同寨的親戚。吳某躍系該自留山承包人,伍某貴系坐落于該山腰責任田承包人,為了責任田承包范圍內是否有權栽種杉樹問題,雙方一直鬧矛盾,兩家甚至不相往來。經當地村委、政府多次調解均無果后,吳某躍把訴狀提交到樂里法庭。法庭干警決定到林地現場調解,及時化解矛盾。雙方家族聽聞法庭干警上山調解,幾十人到現場圍觀。3月2日,樂里法庭干警經過現場調查,爭議區域栽種杉樹的數量不多,干警通過邀請村干、組干根據村規民約作解釋,用當地語言耐心釋明關于權屬登記及承包使用的相關規定,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兩個當事人握手言和。本案經訴前調解,化解了兩大家族多年的恩怨,原告當場撤訴。

法官釋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精神,人民法院應當有效化解各類糾紛,暢通當事人矛盾糾紛解決渠道,便民利民,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要,維護社會穩定,充分發揮司法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及派駐法庭收到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部分民事糾紛案件后,在征求原告無財產保全等特殊風險的情況下首先進行訴前調解具有諸多意義。一、減少當事人訴訟的資金成本、時間成本,訴前調解結案免交訴訟費用,當事人減少立案、開庭、簽收材料的訴累,避免不必要的鑒定、評估程序及費用,達到“案結事了”目的,弱化對簿公堂的矛盾,盡快讓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正常生產生活,讓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二、提高具有給付法定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自動履行率,避免執行不能的后果。三、避開原、被告的訴訟勝負風險,有效化解矛盾,雙方權益均得到保障。在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認為各自于理有據,展開沒有必要的博弈,最后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訴前調結的案件亦可還原事實本身,使雙方損失最小化,提高社會誠實信用。四、訴前調解具有法律解釋保障作用,法院干警是矛盾糾紛前置訴前調解主體,具有專業的法律業務知識,在訴調過程中可以給雙方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解釋和解決矛盾的多種方式。五、訴前調解具有法律執行力。訴前調解結案的,依當事人申請需要,法院應當出具訴前調解書,與訴訟后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吳雄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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