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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平常愛好上山打獵。十多年前,被告人沈某某為滿足其打獵需要,分別以160元每支、200元每支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獵槍兩支,用于平時獵捕飛禽。2021年5月7日,偵查人員依法將在沈某某家中搜查到的兩支自制獵槍2及0.14公斤火藥疑似物予以扣押。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的兩支槍支性能進行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檢材具有槍支的屬性,以火藥為動力,利用金屬管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應當認定為槍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年滿七十五周歲等情節,做出從輕、減輕的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此次巡回審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槍支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性和社會隱患性,直接影響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一旦非法持槍者與他人發生矛盾或糾紛,事態的發展便極有可能失去控制。我們國家有嚴格的槍支、彈藥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都是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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