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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吳某找到被告人梁某,提出讓梁某將銀行卡交給其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提供資金接收結算服務,梁某可以獲取銀行卡上轉移非法資金金額3%的傭金。被告人梁某為了賺取利益,接受了吳某的邀約,以自己名義辦理了三張銀行卡,并多次將銀行卡提供給吳某操作轉移非法資金達268114.19 元,其從中獲利7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積極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榕江縣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媒體記者、社區群眾200余人到場旁聽了庭審,縣融媒體中心通過網絡對本次庭審全程進行了直播。

【檢察官提醒】: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利用網絡信息實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寶和銀行賬戶幫助接收結算資金或者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結算資金,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榕江縣融媒體中心記者:楊莉娟、通訊員:吳磊 吳慧芳 歐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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