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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某建設有限公司與吳某順簽訂裝飾裝修合同,在結算工程時,該公司超額支付吳某順工程款99806.53元,吳某順明知該筆款項因由卻拒絕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經法院開庭審理,判決吳某順返還全部工程款。
因吳某順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該公司向雷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不接電話不顯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6月18日周六凌晨2時許,雷山縣法院執行局收到公安機關信息反饋,被執行人吳某順在銅仁市碧江區某賓館入住,執法承辦法官立即與公安機關聯系協調,請求公安機關控制被執行人吳某順,吳某順被銅仁市公安干警控制。
雷山縣法院執行干警立即連夜趕往銅仁市碧江區,冒著大雨緊急行程3小時,早上6時,該院執行干警抵達銅仁市碧江區桐梓巷派出所,在做好交接手續后,將被執行人吳某順羈押回雷山縣法院。

(羈押失信被執行人)
回到雷山縣法院后,執行法官耐心給被執行人吳某順釋明法理,被執行人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后經雷山縣法院,吳某順積極與申請人溝通,在征得申請人的諒解后,寫下悔過書,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

(執行干警在向失信被執行人闡述法理)
即便是在休息日,雷山縣法院干警依然堅定發揚“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的精神,以雷厲風行的司法作風切實維護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王 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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