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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2022年2月16日,被告龍某鴻駕駛的車輛與原告龍某淵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龍某淵以因日常生活及工作需要,支出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龍某鴻、某財產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其替代性交通工具費10400元,并向法院提交《汽車租賃合同》、發票等證據,擬證明有租賃汽車和支付租金的事實。經開庭舉證、質證、認證,可以認定原告沒有發生租賃汽車的事實,也沒有向錦屏縣某二手車行支付租賃費10400元;同時,原告認可其未發生租賃汽車和支付租賃費的事實,對自己偽造證據的行為后悔不已,并向被告表示歉意,向法庭承認錯誤,并當庭提交和宣讀了《檢討書》,保證以后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法院認為,原告龍某淵以獲取機動車事故停駛損失為目的,故意偽造《汽車租賃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了案件審理和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鑒于原告認錯態度誠懇,且未造成實際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和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
證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妨礙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偽造證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應當誠信參與訴訟,依法行使訴權,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并提供證據,切莫觸碰法律底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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