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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贏某在其堂姐家吃飯、喝酒,后由其妻子駕駛車輛搭乘贏某及其三個孩子由黎平縣往從江縣行駛。車輛行駛途中,因孩子哭鬧,贏某遂叫其妻子照顧,自己則駕駛車輛繼續(xù)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從江東收費站時,被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六大隊查獲。經鑒定,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5.24mg/10ml。
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從重處罰。在本案中,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也表示認罪服法。

法官說法
“車禍猛于虎”,此言不虛,酒后駕駛車輛一旦付出代價,那必定是慘痛的,輕則皮肉之苦,重則失去生命。作為駕駛人,應遠離酒杯,對自己及乘車人負責,如知道駕駛人員飲酒后,家人及親朋好友更要嚴守“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原則,勸阻駕駛人員駕駛車輛,以免釀成大禍。(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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