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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妻子小翠與丈夫老王生育有二子女,經營著一家店面。小美系足浴店服務員,因到老王經營的店面購買物品而認識。小美雖明知老王有家室,但二人仍然發展成情人關系。2020年至2021近一年的時間中,老王多次向小美微信轉款,多數為有表達愛意、特殊意義的金額“520”“1314”“888”,亦有較大額的轉賬,金額總計128225元。之后,老王和小美因感情問題吵架分手,小美向公安機關告其強奸,后又撤案。直到此時,妻子小翠才發現老王不僅背叛了婚姻,還偷偷向情人轉款,該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怒而將老王和小美告到法院,要求退還全部贈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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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專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以外的合法財產或者夫妻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的,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老王基于維系其與小美的非正當男女朋友關系,擅自單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美,該行為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相悖,且亦未征得妻子小翠的同意,侵犯了小翠的財產權,故其贈與行為無效,對小翠主張老王與小美的贈與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小美應予返還贈與的款項。
典型意義:
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老王與小美的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德,應當受到遣責。法院支持返還贈與情人財產的立場不僅體現對婚姻守約方的支持和婚姻關系中平等地位的保護,也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彰顯。(吳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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