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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共12條,主要圍繞獎勵依據、適用范圍、舉報途徑、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獎勵條件和無效舉報的情形、獎勵兌現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舉報獎勵的范圍包括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等32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以下12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元獎勵(對違法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罰款金融1%的獎勵,最低1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2.納入"散亂污"和燃煤小鍋爐被關停、取締后又死灰復燃的。
3.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4.已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標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5.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
6.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7.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8.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9.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10.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活動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
11.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關停、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12.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舉報以下11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元獎勵(對違法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罰款金融2%的獎勵,最低2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1.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或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擅自投入生產的。
2.侵占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生態環境或者造成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生態環境破壞的。
3.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
4.對長江流域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環境污染問題。
5.擅自將危險廢物交無處理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6.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的。
7.利用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8.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
9.違法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10.違規生產、銷售達不到國家要求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11.其他情節較重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舉報以下8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獎勵(對違法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罰款金融5%的獎勵,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1.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造成生態環境規;茐牡。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化學品或者放射性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3.非法轉移、填埋、傾倒、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違法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類固體廢物的。
5.農村畜禽養殖污染、農村面源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
6.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廢液的。
7.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在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排偷放的。
8.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致使縣級以上城市、工業園區生活污水應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環境,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
(四)對提供有效線索,避免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或者根據舉報線索查處特別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五)對首次向我市生態環境部門舉報偷排漏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違法排放危險廢物等性質惡劣、行為隱蔽、日常監管難以發現的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并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舉報人罰款金額5%,最高不超過5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首次向我市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后給予舉報人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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