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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張三與滯留緬北人員通過微信取得聯系后,于2021年3月4日組織李四、王五等7人乘坐高鐵至昆明與趙六匯合,在昆明長水機場附近一家旅館住宿,次日李四自行離開回家,被告人張三組織其余7人由昆明長水機場乘飛機前往滄源縣佤山機場,準備從滄源縣偷渡至緬甸務工賺錢。被告人張三等8人到達滄源縣佤山機場下飛機后,被公安民警發現攔截并勸返。在此期間,上述人員的行程、食宿主要由張三組織負責。案發后,張三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違反國家國(邊)境管理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決張三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近期,被不法分子誘騙到緬甸北部務工被騙、被虐待、被殘害的新聞頻頻出現,并登上熱搜,在此,小編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被所謂“高額收入”、“生活富足”引誘,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他人嘴里遍地黃金的富饒之地,可能是人間地獄,是一個去了就回不來的地方。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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