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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偷越國邊境案,經審查,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陳某、任某以涉嫌偷越國(邊)境罪批準逮捕。
案情摘要:2019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陳某同他人從銅仁市碧江區火車站乘坐高鐵動車前往貴陽,從貴陽龍洞堡機場飛往云南省西雙版納,從西雙版納邊界線偷越國境至緬甸小勐拉進行電信網絡詐騙活動。2019年10月份,陳某從緬甸偷越國境至云南省西雙版納地區。
2020年4月份,任某和他人商量偷渡去緬甸從事電信詐騙,2020年4月12日,任某等人一起從銅仁市碧江區出發,在銅仁碧江區火車站乘坐高鐵動車至貴陽,再從貴陽龍洞堡機場一起乘坐飛機到云南省西雙版納地區,最后偷越云南省西雙版納國境線至緬甸小勐拉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2020年4月份,陳某獨自一人偷越云南省西雙版納國境線來到緬甸,后陳某與任某等人相遇,陳某為便于實施網絡詐騙并聯系任某等人是否愿意聯系朋友偷越國境到緬甸,并承諾介紹人可以抽成。2020年4月30日,柴某等四人一起從銅仁市碧江區出發,在銅仁大興鳳凰機場乘坐飛機到廣西桂林機場,再從廣西桂林機場乘坐飛機到云南省西雙版納地區,最后偷越云南省西雙版納國境線至緬甸小勐拉,陳某負責將柴某等人接到網絡詐騙公司并安排住宿。
2020年6月份,任某從緬甸小孟拉出發,偷越國境線至云南省西雙版納地區,2020年6月19日左右,陳某從緬甸偷越國境至云南省西雙版納地區。
檢察官提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現處于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接觸人員的不特定性會導致被感染新冠病毒,未嚴格按要求進行隔離措施,會導致疫情傳播,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因此,任何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關聯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 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三)項: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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