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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黔東南州劍河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輛的士車在行經小區路段時將一名10歲男童碰到拖行數十米后方停下。

事故現場監控畫面
民警調取監控視頻發現:事故發生時,出租車正行駛在小區道路上,當與對向來車會車時,視線被遮擋,此刻男童突然沖出,于是被的士車撞倒拖行。
經過調查,民警得出結論:的士車駕駛員駕車行駛在沒有交通信號居民小區,在未確保安全原則下通行,且碰撞行人后未按操作規范采取有效制動停車,加大了肇事后果,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而被撞男童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道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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