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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少上班族來說,或多或少都存在亞健康,選擇去養生會館做一個理療、保健是為了放松身體。可王女士去了貴陽一家養生會館做精油推背后,不但身心沒得到放松,反而感到很“憋屈”。
更讓她氣憤的是,事情發生后,她僅僅只是想要一個道歉,結果雙方不但沒達成共識,還發生了口角沖突,最后只得報了警。
當天男子推開門的房間
聽了主管吳女士的回復后,一旁的王女士進行了反駁。她說,吳女士態度差,她才提出對方賠償精神損失,但不是精神損失費。如今,她不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僅僅兩個訴求:一是吳女士以個人名義向她道歉,二是以養生會館的名義向她道歉。
聽了王女士的訴求,吳女士起身離開,給養生會館的負責人致電反饋。兩分鐘后,吳女士返回表示,她可以以個人名義向王女士道歉,但他們負責人不同意以養生會館的名義向王女士道歉,“老板說,她們店是連鎖店,怕影響大。”
“你們店怕受影響,難道我的隱私就無所謂了?你們店一點責任都沒有?一點保護女性消費者隱私權的責任都沒有?”聽到對方的回答,王女士感到很憤怒。
律師觀點:消費者可要求對方退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王女士遇到的問題,貴州合興律師事務所龍光洪律師表示,王女士與養生會館間存在消費與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生會館沒有盡到義務,保障好客戶的隱私安全,王女士可要求養生會館退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養身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王女士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王女士可要求養身會館承擔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實習生 尹文玲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田儒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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