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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上午,天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31日晚10時至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在錦屏縣內天然水域采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電魚工具、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被錦屏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查獲電魚機一套,河魚38尾(重14.59千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對在禁漁期期間實施非法捕撈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理。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禁漁期是對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重要措施,在此期間,河流得到休養生息,水生生物得以正常生長或繁殖,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具有明顯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禁漁期間,不僅需要對非法捕撈進行嚴格執法,也需要我們的共同參與與遵守,保護生態發展與平衡,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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