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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某因借款合同糾紛被楊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標的1萬元。三穗法院立案后,向吳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并傳喚其到三穗法院,責令其履行還款義務,吳某某以種種理由與執行干警“討價還價”,在法院擬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才履行了5000元案款,并承諾在2021年11月底前支付余款。
然而,吳某某并未兌現承諾,經法院催促也不履行還款義務,自以為可以“拖”過去。三穗法院遂對其采取了懸賞執行措施,其所在公司負責人看見懸賞公告后當即找到吳某某談話,并表示“公司不用失信員工,不管什么原因被懸賞執行,今天下班前一定要去法院處理好!”。吳某某這才意識到懸賞公告的威懾力,當即跑到三穗法院執行局履行了還款義務。同時,吳某某還請求法院刪除懸賞信息,但為時已晚。
法官釋明:為保障人民法院執行措施的權威性,經人民法院發布的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敦促履行公告、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懸賞公告等信息,在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后自動失效,人民法院雖在發布平臺刪除發布信息,但已經產生的影響不能消除。
三穗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表示,企業能夠主動監督員工履行義務是企業誠信的一種重要體現,更是一種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優良品質。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要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還需要與各部門、社會各界形成合力,倡導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共同構建誠信社會。(楊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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