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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哥倆與被告李某成系堂兄弟關系。2008年被告使用其土地開基建房,并在與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相鄰陽溝砌保坎,原告的母親同意被告砌?,但不同意其占用自家的“陽溝”(排水溝)。被告李某成趁原告不在家時擅自占用原告的“陽溝”邊界砌?2米多高,隨后兩家發生矛盾。

經相關部門多次調解,于2016年5月8日在雙方所在村委會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制作調解協議書,約定由李某成拆除超出2米部分的?埠托陆ㄔ簤尾坏贸黾s定范圍。然而李某成趁李某甲、李某乙不在家時,又新增砌?埠蛯⒃簤纬黾s定范圍,從此雙方矛盾愈演愈烈,直至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成按照協議約定拆除堡坎和院壩。

三穗法院立案后,承辦法官先后七次親臨糾紛現場了解案件的發生經過。起初,被告李某成態度強硬,以不同意協議書結果為由,拒不同意拆除,也不同意法官的調解方案,案件調解陷入僵局。考慮到雙方系鄰里關系糾紛引發矛盾且又是親戚關系,一判了之并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承辦法官通過多次深挖案因、拋出事由、背對背調解、面對面說理等方式對雙方當事人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下,最終雙方互諒互讓,被告李某成自愿拆除其增砌的堡坎,并建成斜地坡石階,方便相鄰各方的生產生活,雙方當事人最終消除隔閡,承辦法官帶頭親自拆除了兩家的矛盾“疙瘩”。原、被告對承辦法官的辦案效力和態度表示滿意,雙方握手言和、案結事好。至此,十余年的糾紛得到化解。(彭開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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