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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經查明,被告人萬某某與萬某甲(另案處理)系堂兄弟關系。案發時,二人均在三穗縣臺烈鎮寨頭村居住,且為鄰居。2020年12月以來,萬某甲在寨頭村從事販賣毒品活動, 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間,被告人萬某某應萬某甲要求,用自己的微信先后12次幫助萬某甲收取毒資共計3630元。獲得毒資后,被告人萬某某采取拿現金和到銀行取現的方式將所收取的毒資全部拿給萬某甲。
三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某明知萬某甲從事販賣毒品活動,仍利用自己的手機微信幫助其收取毒資共計3630元,并換取現金給萬某甲,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錢的實質是通過一定手段,將犯罪所得及收益合法化。本案中,萬某某為堂兄弟的犯罪所得提供了賬戶,后又將錢提現,就符合了洗錢的實質。
法官提醒:當前,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賬戶是資金往來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進行洗錢犯罪的重要載體。廣大人民群眾要保管好自己的各類資金賬戶,不要隨意向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要增強反洗錢意識,警惕洗錢陷阱,遠離洗錢犯罪。(涂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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