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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據悉,2020年12月以來,被告人姚某某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為獲取更多經濟利益,2021年4月底以來,姚某某又將自己辦理的兩張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姚某某所出租的三張銀行卡獲得上家支付的租金共計7200元。2021年3月初,被告人龍某通過姚某某的介紹,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用于資金結算。2021年3月以來,被告人楊某某伙同龍某預謀實施出租銀行卡后伺機“吃錢”(即采取掛失補卡形式盜竊卡內資金)。2021年4月中旬,楊某某和龍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通過姚某某的介紹和幫助,以一張銀行卡每天100元的價格出租楊某某名下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資金結算,后被告人龍某和姚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主動退贓,遂作出以上判決。
現是大數據發展時代,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活動頻發,犯罪團伙利用他人的銀行卡等信息進行詐騙犯罪。而許多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辦理的銀行卡出租、出售給他人使用,而這種行為屬于“幫助”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行為。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詐騙分子通過大量收購他人電話卡、銀行卡實施詐騙行為以及轉移詐騙資金。
【法官提醒】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重視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勿出租、出售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希望廣大群眾提高警惕,不要因為貪小便宜而釀成大禍,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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