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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20時30分許,向某正準備服農藥自殺時,發現王某正朝鎮上行走,便心想“反正也要自殺了,先把該女子殺了,然后再強奸她,再服農藥自殺”,隨后從地上撿了一塊石頭跟隨王某至三穗縣附近310省道上,見四周無人之機,便用石頭猛擊王某頭部數下,將其打暈倒地,并欲將王某抱至偏僻處實施強奸,但向某抱不動,遂將王某推下路邊坎下。
同時,將王某的一部蘋果手機拿走,后逃離案發現場約1000米左右的荒山坡服敵敵畏自殺,后被出警民警送醫院搶救,并于同年2月17日病愈出院。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向某作案時精神狀態診斷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評定向某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5359元。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向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的規定,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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