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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從高某某處承接三穗縣陽光家園1、2、3、5、6號商住樓項目所有泥工工程項目后,雇請工人黃某某、劉某某、萬某某等人施工。2018年至2019年期間,高某某陸續預付工程款189.6萬元給被告人彭某某,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彭某某仍拖欠黃某某、劉某某、萬某某等十四人工資共計7.95萬元。2019年6月24日,三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黃某某、劉某某等人的反映投訴后,向被告人彭某某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被告人彭某某在7日內向黃某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資,但彭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9月30日,高某某與被告人彭某某的工程款已結算處理完畢。從本案案發至今,被告人彭某某仍拖欠黃某某、羅某某、萬某某等十四名施工工人工資共計7.9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彭某某在承包工程項目過程中,在已結算得工程款的情況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黃某某、羅某某、萬某某等十四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共計7.95萬元,經三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因其截至目前仍未支付工人工資,但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最低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我們對惡意欠薪行為始終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打擊。在此,勸誡各行業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莫做失信人。同時提醒勞動者提高法律意識,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袁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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