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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平縣人民法院平溪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返還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何某返還原告張某彩禮90800元。

原、被告系初中同學,但雙方平時并無往來。在2019年10月份雙方相互聯系,相處一個月后即談結婚事宜。2019年12月底雙方按照當地民俗舉行婚禮,張某向何某給付禮金111800元,并給何某20000元用于購買三金。雙方共同生活居住了五天便分開且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一般是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彩禮給付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在本案中,張某與何某舉辦婚禮后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居住時間極短,被告何某應當返還原告張某的彩禮。最后,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彩禮及三金)、被告(陪嫁物品)雙方在婚禮中的花銷,判決被告何某退還原告張某彩禮錢,女方陪嫁物歸男方所有,男方為其購買購置物歸女方所有。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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