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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被告蘇某到原告李某的租賃行租車,約定租車費每天220元,蘇某共租賃汽車173天,后經雙方結算,共產生租賃費30000元,雙方約定2021年端午節付清。期滿后原告一直無法聯系上蘇某,蘇某也更換了電話號碼,無奈只能訴至法院。


調解法官接到案件后,積極運用全國法院統一送達平臺,向手機三大運營商中國移動、中國聯合網絡通信、中國電信發出協查通知書,很快查到了蘇某實名登記的電話號碼。經與蘇某聯系,其承認欠李某租賃費30000元的事實,并承諾一周內將租賃費打入法院賬戶,由法院代為支付,并如期履行。


原告李某收到30000元租賃費后,對法院快捷的辦案方式和辦案效率表示由衷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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