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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三穗縣公安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縣餐飲行業及早餐店進行全面取樣、抽樣檢測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馬某所經營的早餐店所銷售的早餐湯中含有罌粟堿等有毒有害成分。經依法調查取證查實:2020年9月以來,被告人馬某在從事餐飲服務期間,將罌粟殼放入早餐湯中進行銷售。
判決結果
三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馬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據此,三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被告人馬某非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馬某在三穗縣電視臺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馬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壹千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馬某服判,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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罌粟殼俗稱“米殼”,是植物罌粟的干燥成熟果殼。罌粟殼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等生物堿類物質,容易讓人產生依賴性,而長期食用含有罌粟殼的食品,會對人體的消化及神經系統造成損害。
2009年國務院《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將“罌粟殼”明確列入其中。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名單》上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由此可知,我國嚴禁將罌粟殼用于食品中。
食品安全與人們的健康息息相關,一些商家為了招攬顧客,私自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不僅會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自己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廣大商家能夠引以為戒,心中警鐘長鳴,才能更遠更長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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